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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襄阳城区供水价格改革调整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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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5 08: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文/来源: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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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建立健全激励供水质量提升、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襄阳城区供水价格进行改革调整。



为什么要改革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的积极作用。因此,及时适当调整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利于增强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安全供水,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一)国家水价改革政策要求。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全面深化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是简化水价分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目前,襄阳城区水价仍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及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区域性用水等五类水价,省内其它市州已基本执行到位。

二是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目前我市城区阶梯水价比例仍为1:1.5:2,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为不低于1:1.5:3。

三是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四是建立健全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二)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作用,增强市民的节水意识、保护意识,防止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更好服务城市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

(三)缓解企业经营压力。襄阳城区现行供水价格是2010年制定的,目前价格水平在全省及周边同类城市中处在较低水平。11年来,动力费用及制水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同时为满足市民安全优质用水的需求和适应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襄阳中环水务公司已累计投入4个多亿,用于厂网升级、改造和建设,供水企业主营业务已连续亏损。通过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有利于供水企业扭亏解困,增强发展后劲,实现良性循环,促进供水企业提高供水品质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生活。



城区供水价格改革调整的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将目前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及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区域性用水等五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分类按《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将目前襄阳城区阶梯水价三级级差由1:1.5:2调整为1:1.5:3,水量基数暂不调整。
(三)适当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本次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对困难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及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等因素,适当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城区供水价格如何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1.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2.17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4.3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2.00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6.00元/立方米。
(四)对低保用户的优惠政策不变,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明的低保家庭,用水价格继续执行0.80元/立方米。
(五)区域性用水实行供水趸售价格,由供用双方在《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代征费用。
此次价格调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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