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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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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01: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APP终端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三条  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行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一)对举报反映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线索,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奖励。(二)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含网上网下)被列为全国、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可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全省各级“扫黄打非”部门举报,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九条  “扫黄打非”举报受理部门接受线索后,由相关部门迅速进行线索核查。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举报本辖区内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对举报省内跨区域“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全国和省级督办案件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跨省区域或省外“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的,由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转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申请奖励。第十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审批表,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逾期30个工作日,视为放弃接受奖励。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第十一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  基层“扫黄打非”信息员、监督员、志愿者等举报“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第十三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奖励。第十四条  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会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有关办法报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各级“扫黄打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资金使用办法,落实奖励资金,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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