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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上午,在襄阳市2026年“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政委张建国发布了“襄阳市2025年度消费维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1·7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情况:2025年1月7日,东津公安分局成功侦破“1·7假冒注册商标案”。现场查获灌装工具10套、包装酒盒2000余套、封装瓶盖3000余个,白云边、洋河、五粮液等品牌系列假酒5000余瓶。
经查实,2024年6月以来,刘氏兄弟二人组织人员在东津镇多处民房内制作、存储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销往市区及周边县市。嫌疑人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5名。
【案例二】
襄阳净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24日,根据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线索,我市成立了“4.2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专案组。经过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定点侦查布控,2026年1月13日,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襄阳净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沁园”“沁园TRULIVA”牌滤芯案件实施联合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多种型号的“沁园”“沁园TRULIVA”牌滤芯成品、半成品、包装盒、标签贴,共计两万余套,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经查,2020年以来,襄阳净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开设3家网店,非法销售多个型号的假冒“沁园”“沁园TRULIVA”牌滤芯产品。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名。
【案例三】
湖北汉锦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2日,有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在交房过程中违规收取燃气安装费。经查,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交付商品房时,除收取购房款外,以代收代缴名义额外收取天然气相关费用,每户收费标准2490元,含安装费2200元、报警器费用290元。当事人向244户业主总计收费60.756万元,其中天然气安装费53.68万元,报警器费用7.076万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相关费用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清退60.756万元,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在征求业主同意后,当事人通过直接退款、转存物业费、转存地下停车费等方式全额清退,并向业主额外补偿8.56745万元,取得业主谅解。
【案例四】
刘某生产销售假水稻种子案
案件情况:2025年3月24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查获湖北国禾科技种业直营店(经营者刘某)销售的标称“国禾丝苗”的全能稻假种子420袋,已售出240袋,涉案总计660袋。经查,该批种子包装标注的种类、品种等核心信息系刘某自行编造,实际销售种子与标签标注内容严重不符,且未标注种子审定编号这一法定必备信息,涉案总货值0.99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构成生产销售假种子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没收涉案未售出的420袋假种子。
【案例五】
枣阳鉴禧酒店有限公司格式条款合同违法案
案件情况:2025年5月27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襄阳12345转办工单,消费者谢某某在枣阳市鉴禧礼宴预订的婚宴因故取消,要求退还已付6000元定金,酒店拒绝退还。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违约条款规定有“余款婚礼当天必须付清,拖延天数所产生的滞纳金为总服务费的5%、10%”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逾期违约金格式条款,以总服务费为计算基准,再加以高额比例,逾期付款累计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违反公平原则。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该案涉案金额6000元,予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六】
老河口市鑫丰源建材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销售商品混凝土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8日,襄阳12345热线转办企业投诉,老河口市鑫丰源建材店擅自使用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销售商品混凝土。经查,老河口市2024年度移民后扶基础设施项目由湖北华丰天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开始施工,施工道路全长约7.3公里,每天混凝土用量约260m^3。施工项目混凝土供应交由老河口市鑫丰源建材店负责,由其协调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确保每天施工用量,并保证混凝土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要求。购买混凝土费用由湖北华丰天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与当事人进行结算。2025年4月8日,当事人临时从其他地方调运了两车混凝土共计30m^3,货值9000元,使用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据结算,被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发现后投诉举报。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七】
襄阳市南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质价不符案
案件情况:2025年5月,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谷城县小三峡景区购买船票后,被工作人员告知需额外支付10元“保险费”方可登船,且未事先说明该费用的自愿投保性质。经调处后退还所收费用。7月18日,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南河小三峡景区运营方襄阳市南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价格违法行为:一是自2024年7月运营以来,未按规定在景区售票窗口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等;二是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10元/人的标准向2931名免票儿童收取“意外保险费”,但实际按7.5元/人的标准购买保险,从中获取价差,违法所得7327.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价格违法行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1600元,对质价不符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7327.5元,罚没款合计8927.5元。
【案例八】
巡游出租汽车营运途中故意绕道行驶案
案件情况:2025年10月3日上午,重庆乘客吴先生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投诉鄂FX6635巡游出租汽车故意绕道。襄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乘客,通过调取车载监控视频核实,司机马某驾驶鄂FX6635巡游出租汽车从樊城区民发世纪大酒店到襄阳东站,未按导航指定线路行驶。该单行程最优行驶路线应为22公里左右,实际行驶里程约为32公里。马某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并承认没有选取合理路线。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构成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并责令改正。 |